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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石家庄关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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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关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有关规定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民自建房限额以上的应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限额以上工程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许可办法》(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明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纳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建房农户应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接受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对于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农房建设质量责任划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建房农户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二是施工方的直接责任。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材料供应等单位或建筑工匠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是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1、未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占用宅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5、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6、未经批准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住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7、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宅基地的;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8、超过批准的数量、面积占用宅基地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符合以上任意一条行为,均属于违规。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履行部门职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推动管理重心下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通知》中鼓励地方将乡村许可证由乡镇政府一并发放。为方便群众办事,落实《通知》精神,推动管理重心下移,下一步我市乡村许可证由乡镇政府发放将成为趋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中,自然资源部门将参与乡镇政府牵头建立的联审联办制度中,提出部门审查意见。《通知》要求,要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由乡镇政府组织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将配合乡镇政府在申请后、开工前、完工后三个时间节点到现场核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石家庄市税务局: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出租住房应当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征收房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链接: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须具备以下6张表格: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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