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邯郸市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7〕70号),大力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分区分类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发文之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要达到50%以上;其他县(市)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2019年2月1日起要达到1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要达到20%以上;东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性项目,要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基本规定(本文所称的建筑单体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增加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在规划实施管理中应将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划拨环节予以落实;行政审批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之前,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审批。
二、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扶持政策。
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对项目竣工验收后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和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住房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适当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三、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建筑,以单体建筑为单位,施工进度达到主体施工正负零且符合国家和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规定的装配式单体建筑,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对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部件运输车辆需进入中心城区的,各级公安、城管执法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木构件等)运载车辆,给予办理通行证,并允许超限高通行。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预警期间,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允许部品部件运输车辆正常通行(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回填;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不得从事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河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可正常生产。
五、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投资项目施工、设计、监理企业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六、邯郸市推广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邯郸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邯郸市级),该专家委员会由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研发、院校等领域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为我市装配式建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对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拆分详图、装修设计图纸等文件严格把关审查,确保审批通过的项目全部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监管,对未按图施工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本地落实意见和支持政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积极培育本地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壮大施工队伍,建设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亮点工程。具体落实意见、支持政策和推广机构成立情况,报邯郸市推广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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